一位義務役下士, 犧牲了. 他隸屬於裝甲542旅旅部連, 距離退伍日只剩下幾天的時間, 因為攜帶具有照相功能的手機進入營區被營門衛哨查獲, 連上召開士評會之後對他施予悔過七天處份(依照陸海空軍懲罰法, 對士官禁閉稱為悔過, 但是其實是一樣意思). 在悔過期間死亡. 司法解剖確定死因是中暑導致的熱衰竭與橫紋肌溶解症. 不是遭毆打, 也不是被淹死.   

        不管什麼原因, 一條年輕生命的殞落都是遺憾, 他所承受的一切期許, 他之於未來的一切可能都在死亡的那一瞬間斷然休止. 事件發生之後, 受到新聞媒體的高度重視, 除了不成比例的渲染增幅親屬的哀痛之外, 連同來自於網路與媒體名嘴跟無良醫生高大成等等各種具名與不具名的爆料和人肉搜索繪聲繪影的影射, 甚至直指洪下士的長官連同禁閉室的管理人員團結一致的要他死, 儼然就是配著官階的兇手集團. 發展到今天, 從總部一路向下橫跨六軍團到兩個聯兵旅, 司令以降多人受行政處份, 自兩位旅長以降多名軍士官調離現職, 副旅長以降多人收押, 整起事件迄今雖然還在調查中, 但儼然演變成社會對軍方發起的抗議事件與信心危機. 綠色立委林佳龍口中的社會期待對涉案軍士官皆曰可殺, 提出異論就被罵翻. 存在的各種跡証不利他們的就被宣傳放大, 有利他們的就被圍剿消滅. 沒有跡証就到處造謠. 各種莫須有的帽子朝涉案軍士官的頭上到處亂飛, 連負責調查的軍檢檢察長都分到了幾頂. 這些帽子是真是假還待調查, 隨之而來的各種媒體炒作求曝光, 政治人物團體的意圖從中取利, 就已經先亂得一整個沒完沒了.
                                                                
        光就與洪下士死亡直接相關的部份來說, 洪下士本身並非像那個劉姓退伍阿兵哥爆料說的是被栽贓, 違反資安規定是連本人都承認的事實. 關他悔過這件事情, 發起人是上校副旅長何江忠, 而且是查獲手機當晚就已經由值旅戰情的副旅長下令了. 542旅旅部連在執行命令的過程中間有公報私仇或挾怨報復的成分已經被軍方調查所確認, 雖說對照最新規定, 說悔過處分過重, 但是悔過也只是常見合法行政處分的一種, 大家身邊的同袍或甚至本人都一定會有被關過禁閉/悔過的. 更何況這項最新的規定其實也很怪, 申誡與否對於義務役士官根本沒有意義. 不管志願役義務役, 同樣攜帶智慧型手機入營, 憑哪一點士兵要關士官免關? 口口聲聲軍中人權, 同罪因階級不同而不同罰是對人權的表彰嗎? 以這種邏輯來看, 送洪下士悔過而達成的同罪同罰不是反而很諷刺的維護了軍中人權? 我其實不相信洪下士的死亡是蓄意為之. 故意要操他整他, 可能, 但是畢竟269旅禁閉室的人員對542旅的下士往日無冤近日無仇, 像媒體說的因為542旅的士官長陳以人跟上士范佐憲關說變成集體虐殺對我而言是違反常識. 以報導所言, 洪下士會在體檢時與送他體檢的排長當面頂撞變成口角, 本身的個性似乎是容易逞強的類型. 他並沒有像同樣關禁閉的禁閉生一樣裝死摸魚, 而是依然以早感不適的身體完成戒護士的要求. 你說戒護士有沒有責任? 當然有! 畢竟洪下士當時體重高達98.2公斤, BMI值33, 以他被媒體刊出大學與新訓時拍攝的照片, 大概在542旅服役期間運動不多, 體重甚至比空軍退伍的我本人還高, 禁閉室對禁閉生的身體狀況沒有掌握或無視就是大忌, 而且洪下士的死因直接與戒護士的操練相關連. 不過我個人認為他的死亡是意外成分居多. 洪下士的死亡是因為過度操練而起, 過度操練可能出現在禁閉室, 部隊日常運作也不乏這種例子. 只是過度操練而死並不能與具有置其於死地的犯意而施以過度操練畫上等號. 所以我們才需要司法系統去釐清, 依法究辦相關軍士官素行中涉及刑責的部份. 當然這並不代表洪下士的死亡就可以被理所當然的接受, 但是我覺得以目前的做法不是在追求真相, 而一整個就是女巫狩獵. 我很反感這種行為, 我也不相信這是家屬的本意.

        洪家長姊心急如焚, 對外界說詞與軍方反應間的落差不滿使他從發言人變身成涅美西斯, 加上個律師火上澆油追著542旅旅長要追究責任. 沒錯, 兩位旅長督導所屬出了這麼大的紕漏, 軍中前途盡毀自然不在話下, 但是到底有無刑責? 至少以我現在看到的情況來看, 542旅旅長收到求救簡訊後並不是沒有作為, 前往探視的旅政戰主任也並沒有發現異常. 我覺得這中間真要論責, 最多是批文過程當中並未核對到最新規定的行政責任而非刑責. 其實我覺得當時處置的醫官呂孟穎在能力與判斷力上都很有問題. 對, 一堆人出來聲援醫官, 他也不是直接導致洪下士死亡的人. 但是我認為以該醫官的專業知識, 不能判定洪下士發病時的狀況嚴重性, 還讓救護車只閃燈不鳴笛慢慢開. 姑且不論有沒有業務過失致死的刑責, 他的當下判斷是服從潛規則(如果真有), 直接違反他作為醫者的誓約而不能盡一切所能救人, 難道沒有道義責任? 他退了伍當醫生, 如果還是只有這種能力與判斷力, 身上揹的人命債是不會少的. 

        我們設置軍隊的目是保衛民主, 保護民眾免遭外敵侵害, 伸張國家意志與保衛國家生存. 憲法規定我們有服役的義務, 洪下士也盡了他對於國家的憲法義務, 比起那些逃避義務的媽寶娘砲爛屁股, 他值得尊敬百倍. 但是軍隊終究不是一般民間社團, 軍隊的價值觀講究團結, 服從, 忍耐與犧牲, 這與現在民間的價值觀並不相容. 以民間思維看軍隊當然會有其嚴酷之處, 只是平時的嚴酷會遭人詬病, 卻會在戰時挽救人命. 洪下士的死亡帶給軍隊的衝擊應該是讓由國家授與指揮權的指揮官在部隊管教上更加人性化, 施罰之前多加考慮才是比較正面的影響, 而非因噎廢食導致紀律蕩然. 一支沒有紀律的軍隊連自保都做不到, 遑論其他. 而軍令的貫徹與紀律的維持在戰時為了求勝或達成任務是會對人權不得已做減損的. 像撤退時為保存戰力完整而被留置的後衛掩護部隊, 他們的人權就為了保全更多弟兄的生命而被犧牲了. 沒有他們的犧牲, 整支部隊崩潰之後的傷亡又怎麼算? 我支持軍中人權是有必要與軍事任務要求達成平衡, 讓軍人, 不論志願役或義務役, 都能有尊嚴, 有人權的服役. 但是軍中人權的伸張不應該是造成軍隊戰志戰力弱化的根源. 在現在社會紛圍充斥著怒火與報復心的非理性情況之下, 實在不是適合討論這種問題的時機. 只能希望事件早日回歸理性, 讓洪下士的死亡成為軍中人權與軍事任務要求達成平衡的動力.

        特此聲明, 本文只代表我本人以事發迄今(26-JUL-2013 1700時)所見之資訊, 行使憲法賦予我的言論自由, 針對此事件的個人看法. 與人世間各種機關組織完全無涉. 任何非出自本人的解讀概與本人無關. 恕不開放回應. 謝謝. 

-------我是分格線--------09-Mar-2014更新----------

洪案一審宣判, 被起訴的軍士官五人無罪, 有罪的多以陸海空軍刑法45條第二項與七十六條論罪, 判刑六個月到八個月不等. 除了范佐憲一人以外, 多數得易科罰金. 社會認為判決過輕的聲浪較大, 不但洪家對判決不滿, 被告方要上訴的機率也不小. 

我無意也不應對判決加以評斷. 這件事現在有太多人搶著要做, 湊熱鬧不是我的風格.

我只是覺得很好笑. 一堆蠢蛋在網路上說起這事, 紛紛表示[軍法來判的話就會比較重]或是[軍法沒有不好, 是軍檢讓人不能相信]一類的蠢話. 首先, 判決依據的就是陸海空軍刑法, 所以你們這些蠢蛋所說的軍法就是軍事審判機關. 軍檢, 就是受軍事審判法規範, 屬於軍事審判機關的一部分. 但是就是你們這些蠢蛋哭著喊著鬧著說軍事審判機關不公平去以及粗糙的程序推動修正軍事審判法把軍事審判機關平時的存在給消滅掉的啊. 現在又覺得[可能不公平]的軍事審判機關可能因為他的[可能不公平]而[可能]給得了你們這些蠢蛋覺得你們想要的[公平], 有比這些妄想更蠢的嗎?

因為對作為軍事審判機關一部份的軍檢不信任, 就把所有的軍法體系全部砍掉. 就像以前古早[一人犯法, 全家伏誅]一樣的野蠻殘暴. 不論功能, 不管需要.  

這不叫[愚蠢理盲], 什麼叫做[愚蠢理盲]?

這不叫[因噎廢食], 什麼叫做[因噎廢食]?  

台灣多數人, 或說主流民意走得是這樣[愚蠢理盲, 因噎廢食]的風格, 把[天祐台灣]的口號喊破天, 唱入雲, 都是半點屁用沒有的.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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